2005年5月10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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短信骚扰 法律不饶
董政

  重庆市垫江县一名初中男生因连续给女老师发骚扰短信,近日被垫江县法院认定侵犯人格权,一审判决学生家长向老师道歉,并赔偿500元精神抚慰金。
  肖琳(化名)是垫江县某校初中二年级的女教师。2004年暑假一开始,她就接连收到一个陌生人发来的有性骚扰内容的手机短信,搅得她整个假期都无法安宁。
  第一次收到骚扰短信,肖琳气得回短信抗议:“请问你是谁,怎敢这么出言不逊?”对方没有回复。随后,肖琳又收到一条性骚扰短信。第二天,她再次收到同一手机发来的性骚扰短信和黄色短信。
  肖琳到派出所报了案。警方查到机主叫林小明(化名)。第三天,肖琳手机又响起了短信铃声,她打开一看,还是那个手机发的性骚扰短信。这一次,她立即回复:“林小明,我要到派出所告你。”这招果然很灵,此后她没有收到类似短信。
  暑假结束后,肖琳开始为新学期的工作忙碌。各个班级的老师都建立了家长联系卡,卡中有每个学生的家长姓名、联系电话、家庭住址等,以便老师和家长及时取得联系。当她看到联系卡中一个叫林小明的家长时,感到这个名字很熟悉,再一看手机号码,更是她背都能够背出的。“这不就是给自己发骚扰短信的人吗?”肖琳向校领导汇报了自己的遭遇。
  校领导当即找林小明的儿子小林(化名)了解情况。小林承认短信是他发的。2004年10月15日,小林向学校写了暑假发短信骚扰女老师的全部经过。他称,发骚扰短信的第一天,家人都走亲戚去了,一个同伴到他家玩耍。同伴看到小林父亲的手机在充电,就翻看了手机电话簿,看到肖琳的名字后,同伴就喊“发短信给肖老师”。随后,小林就开始给肖琳不停地发骚扰短信。
  肖琳和学生家长协商解决。肖琳要求学生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损失,双方没有达成一致。当年12月28日,肖琳起诉到法院,要求小林公开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元。
  小林辩称,他只给肖琳发了一条短信,而且没有辱骂对方,只是觉得好玩。家长认为小林发短信确实不对,但他只是违反校规;肖琳是老师,可以教育学生,而不能起诉学生。
  法院审理后认为,小林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,故意以非常下流的语言对肖琳进行侮辱,其行为侵害了肖琳的人格尊严。因小林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其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,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即小林父母承担民事责任。判决小林父母向肖琳书面赔礼道歉,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00元。对于法院的一审判决,双方都没提出上诉。
    
  编后
  时下手机短信骚扰也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,此案提醒人们,乱发骚扰短信很容易构成侵权。
  此案中,小林书写了发骚扰短信的书面材料,这就固定了证据。一般情况下,接收一两条这样的短信可以容忍,但连续3至5天发出3至5条类似短信,就构成了人格侵权。而小林给肖老师连续3天发送了10多条,其中的性骚扰侮辱短信有6条,加上证据被固定,便可认定其侵权成立。
  如果大家遇到类似情况,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?法律专家建议,收到类似短信不要删除,如果手机内存小无法保留,可以通过公证机关公证,对短信进行证据保存,并在确认发送短信的人就是手机持有人后起诉,这样胜诉的把握较大。